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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創意創業園管理辦法

發布:2017-11-28

深(shen)職(zhi)院〔2016〕19號(hao)

關于印(yin)發《深圳(zhen)職業技(ji)術學(xue)院學(xue)生創(chuang)意創(chuang)業園管(guan)理辦法》的通知

學校各單位:

  《深圳職業技術學(xue)院(yuan)學(xue)生創(chuang)(chuang)意創(chuang)(chuang)業園管理辦法》已經學(xue)校(xiao)研(yan)究(jiu)通過,現予印發,請遵照執(zhi)行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  深圳職業技術學院
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2016年2月3日

 

深圳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創意創業園管理辦法

 

  一、總  則

  第一條  為培養大學生創(chuang)(chuang)新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精神,提高創(chuang)(chuang)新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能力(li),學校創(chuang)(chuang)建(jian)學生創(chuang)(chuang)意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園(yuan)(以下簡(jian)稱“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園(yuan)”)。為保證(zheng)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園(yuan)各項工作有序(xu)開展,特制(zhi)定本辦法。

  第二條  創(chuang)業(ye)園在(zai)學校(xiao)學生(sheng)創(chuang)業(ye)教(jiao)育工作(zuo)領導(dao)小組(zu)領導(dao)下(xia),以“保障(zhang)公(gong)平、兼顧效率、協調指導(dao)、服務(wu)為先(xian)”為原則(ze),努力建設高效務(wu)實(shi)的創(chuang)業(ye)孵(fu)化平臺。

  第三條  創業(ye)園是(shi)學(xue)生(sheng)(sheng)創業(ye)實踐基(ji)(ji)地,也(ye)是(shi)學(xue)校創業(ye)教育基(ji)(ji)地,具(ju)有(you)孵化器功能。通過提供基(ji)(ji)本(ben)場地和孵化服務,充(chong)分發揮(hui)大(da)學(xue)生(sheng)(sheng)創業(ye)主體作(zuo)用,培養具(ju)有(you)創新(xin)精神(shen)和創業(ye)能力(li)的(de)復(fu)合型人才。

  二、組織機構及職責

  第(di)四條  學校授權創業(ye)學院對(dui)創業(ye)園進行(xing)管理,其(qi)主要(yao)職責有(you):

  1.制定創(chuang)業園(yuan)管理制度,全面負責創(chuang)業園(yuan)的日常管理工作。

  2.組織創業園(yuan)入園(yuan)申(shen)報及(ji)項目評審工作(zuo),并與入園(yuan)項目簽訂協(xie)議(yi)。

  3.組織和協調學生開展創業實踐活動。

  4.管理和維護創業園公(gong)共財產。

  5.委托第三方(fang)服務(wu)機構為創業(ye)園入駐企業(ye)提供包括(kuo)工商注冊、財稅代理、政策咨詢、創業(ye)指導和課程培訓等孵化(hua)服務(wu),創業(ye)學院對其進行評價和監(jian)督。

  6.負責創業(ye)園的(de)對外宣傳與推廣工作。

  三、創業園管理

  第五條  創業園申報入駐條件

  1.創業項目較為成(cheng)熟(shu),具(ju)有(you)一定科技含量、創新性和較好市場前景(jing)。鼓勵具(ju)有(you)發明(ming)專利、科研成(cheng)果及(ji)各(ge)類創新創業大賽中(zhong)成(cheng)績優秀的(de)團隊申報入駐(zhu)。

  2.創業(ye)項(xiang)目負責人須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(sheng)或應屆畢(bi)業(ye)生(sheng),創業(ye)項(xiang)目的經營(ying)者具(ju)有較高的素(su)養和良(liang)好(hao)的品格,懂(dong)政策(ce)、重信譽(yu)、有一定經營(ying)能力,并自(zi)愿接受學校管理。

  3.創(chuang)業項(xiang)目(mu)負責人應具備一定的項(xiang)目(mu)啟(qi)動資金和風(feng)險承擔(dan)能(neng)力,并須取得家長或監護人同(tong)意(yi)。

  4.凡有違法犯罪記錄(lu)及個人征(zheng)信(xin)記錄(lu)不(bu)良者,不(bu)具(ju)備(bei)申報資格。

  第六條  入(ru)園程(cheng)序及要求

  1.提交申請材(cai)(cai)料。材(cai)(cai)料清單(dan)如下:

  (1)項目申報書(shu);

  (2)項(xiang)目(mu)商業(ye)計劃書;

  (3)項目負責(ze)人個(ge)人征(zheng)信記錄材料;

  (4)項目(mu)所有(you)股東簡歷及身份證復(fu)印(yin)件(jian),在校生及應(ying)屆畢業生需(xu)提供學生證復(fu)印(yin)件(jian)。

  2.創業學院做申(shen)報資格審查。

  3.專(zhuan)家評審(shen)委(wei)員會做項目評審(shen)。

  4.評審(shen)結(jie)果上報學校審(shen)批。

  5.通過審(shen)批的項目簽署創業園入駐協(xie)議(yi)。

  6.繳納經(jing)營場地配套設施及水電費押(ya)金兩千元。

  7.簽訂(ding)入(ru)園協(xie)議(yi)后須在15個工(gong)作日(ri)內完成公(gong)司(si)工(gong)商注冊(ce),且公(gong)司(si)應(ying)由全日(ri)制在校生(sheng)擔(dan)任法(fa)定(ding)代表人;非(fei)在校生(sheng)入(ru)股比例總計(ji)不(bu)得超過30%,且須向創業學院報備。

  第(di)七條  入駐企(qi)業的權利和(he)義務

  1.入駐企業最(zui)高可獲(huo)24個月(yue)的(de)經營場地免(mian)費使(shi)用權。

  2.園(yuan)區每6個月進行一次成長(chang)性評估(gu),評估(gu)通過的企業可繼續孵(fu)化;孵(fu)化期間可獲園(yuan)區提供的孵(fu)化服務。

  3.入駐企(qi)業(ye)以6個(ge)月為周(zhou)期可獲得(de)學校創業(ye)基金資助,同時獲得(de)園區配套孵(fu)化服務(wu)。

  4.入駐企業接受園區(qu)第(di)三方服務(wu)機構(gou)統一(yi)財稅管理,企業成員須遵守園區(qu)各項管理規定,積極參(can)與各項公共(gong)活動。

  5.入駐企業須(xu)參與企業成(cheng)長計劃,詳見(jian)附件(jian)一(yi)。

  第八條  運行管理

  1.學校對批準入駐創(chuang)業園企業一律采取(qu)合同制方式進行管理,入駐企業自(zi)主經營、自(zi)負盈虧、獨(du)立(li)承擔風險與法律責任(ren)。

  2.創業(ye)(ye)園為入駐企業(ye)(ye)提供經營場地(di)及(ji)配套設施,并按照學校統一規(gui)定收取相關維護費(fei)用。

  3.入駐企業(ye)孵(fu)化期內,出現(xian)改變(bian)企業(ye)性質、經(jing)營內容、法定代(dai)表人、提前中止創業(ye)孵(fu)化等情況,企業(ye)法定代(dai)表人須提前15天提交報告,經(jing)創業(ye)學院審核(he)批(pi)準后(hou),方(fang)可變(bian)更。對違反國家、學校有(you)關規(gui)定的企業(ye),學校將要求其退出園(yuan)區。

  第九條  園區管理

  1.入駐企業須在協議指定區域內經營,不(bu)得占用公共區域。

  2.入駐(zhu)企(qi)業的(de)裝(zhuang)修方案、廣(guang)告內容須經創業學院批準(zhun)方可實施,不(bu)得擅自對園(yuan)區既定格局進行改(gai)造,不(bu)得破(po)壞園(yuan)區整體規劃(hua)。

  3.入駐(zhu)企業在園內(nei)舉行活動,須(xu)至少提(ti)前(qian)三天向創業學院申請(qing),如有校外(wai)人員參加(jia),須(xu)提(ti)前(qian)一(yi)周申請(qing)。

  4.入駐企業應主(zhu)動(dong)配(pei)合各項管理工作,包(bao)括準(zhun)時(shi)出(chu)席工作會議和檢查(cha)考核等。對(dui)于(yu)無故(gu)曠會、拒檢等情(qing)況,創業學(xue)院有權采取相應措施,直至(zhi)勒令退園。

  第十(shi)條  安全管理

  1.入駐企業(ye)要(yao)嚴格履行(xing)《深圳職業(ye)技術學(xue)院創意創業(ye)園(yuan)消防(fang)安全(quan)管理(li)規(gui)定(ding)》的相關要(yao)求,強化安全(quan)意識,共同維護園(yuan)區的安全(quan)環境。

  2.入(ru)駐(zhu)企業必須做到(dao)離(li)開時鎖門關窗,斷水斷電。

  3.園區內禁止(zhi)入駐企(qi)業任何人(ren)員(yuan)留宿。

  4.園區內不得飼養寵(chong)物。

  5.園區內禁止烹飪活動。

  第十一條  入駐企業的(de)考核

  創業學院每6個(ge)月對入駐(zhu)企(qi)業進行一次成(cheng)長(chang)性評(ping)(ping)估,主要包括“成(cheng)長(chang)計(ji)劃考核、經營狀況(kuang)評(ping)(ping)估以及(ji)園區管理考核”三部(bu)分。

  1.成長(chang)計(ji)劃(hua)考(kao)核

  入駐企業須(xu)在每(mei)6個月孵化期內完成(cheng)成(cheng)長(chang)計劃15學分;未(wei)完成(cheng)者(zhe),視(shi)為考核不合格,該(gai)企業退出創(chuang)業園(yuan),詳見附件一《企業家成(cheng)長(chang)計劃》。

  2.經營狀況評估(gu)

  (1)入駐企業以6個月為周期(qi)向評審(shen)小(xiao)組提交第(di)三方(fang)機構出具的財(cai)務報表、納稅記(ji)錄,以及業務合同(復印件)等(deng)相關(guan)佐證材料。

  (2)入駐企業(ye)須參加(jia)成長性評估(gu)現場答(da)辯會(hui),闡述項目的經營狀況和孵化水準,由評審(shen)小(xiao)組結(jie)合上(shang)述財務報(bao)告等佐證材料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分。

  (3)經評估,對于經營狀況不理想、成長性不足、盈利能(neng)力欠缺(que)或(huo)基本處于停滯狀態的企(qi)業,終止孵化,退出創業園。

  3.園區管理考(kao)核(he)

  園區管(guan)理考核主要由考勤管(guan)理和日(ri)常(chang)管(guan)理兩部分(fen)組(zu)成。

  考(kao)核(he)(he)采取(qu)扣分制,即(ji)入(ru)駐企業(ye)(ye)均具有15分基(ji)礎分,考(kao)核(he)(he)根據其一個周(zhou)期的日常考(kao)勤、違規記錄(lu)、無(wu)故(gu)缺(que)席等行為表現予以扣分,扣完即(ji)止。其中,日常考(kao)勤缺(que)席1次扣1分,違規警告1次扣5分,園區(qu)會議缺(que)席1次扣5分、遲到扣2分。基(ji)礎分扣完的入(ru)駐企業(ye)(ye)直接視為取(qu)消考(kao)核(he)(he)資格,當(dang)即(ji)終(zhong)止孵(fu)化(hua),退出創(chuang)業(ye)(ye)園。

  (1)考勤管理

  入駐企(qi)業在(zai)孵期(qi)間(jian),除國家法定假期(qi)和節假日外,正(zheng)常的工作(zuo)日早(zao)上9:00~9:30需到創意(yi)創業園管(guan)理(li)辦(ban)公室考勤。企(qi)業如有正(zheng)常的外出(chu)活動無法準時開門營業須提前(qian)一天申請,事(shi)后到創意(yi)創業園管(guan)理(li)辦(ban)公室補登(deng)記,沒有提前(qian)申請則視為缺勤。

  凡出(chu)現違(wei)規(gui)行為者(zhe),由創(chuang)業(ye)學院發(fa)(fa)出(chu)違(wei)規(gui)警告(gao),并下發(fa)(fa)《深職院創(chuang)意創(chuang)業(ye)園違(wei)規(gui)處理告(gao)知書》,責令整改,累計達到三次者(zhe),創(chuang)業(ye)學院將下發(fa)(fa)《退出(chu)園區通知書》,該企業(ye)退出(chu)創(chuang)業(ye)園。

  (2)日常管理

  入駐企業出現下(xia)列情況(kuang)之一者,一經查實創(chuang)(chuang)業學院(yuan)將下(xia)發《退出園(yuan)區通知書》,該企業退出創(chuang)(chuang)業園(yuan)。

  項(xiang)目(mu)入園后,未按要求在(zai)園區內開(kai)展工(gong)作(zuo),項(xiang)目(mu)長期處于停(ting)頓狀態(tai),致使寫字間超過10個工(gong)作(zuo)日處于空置或關閉狀態(tai)者;

  未能按時(shi)向創業學院上報(bao)相(xiang)關材料,或(huo)所(suo)報(bao)材料內容不真實,通過整改無(wu)效者;

  入駐企業出現重大(da)安全事故者;

  入(ru)駐企業負責(ze)人違(wei)法或違(wei)反(fan)校(xiao)(xiao)紀校(xiao)(xiao)規受紀律處分者;

  超出業務規(gui)定范圍,從事與申報經營內容(rong)無關的商業活(huo)動(dong)或其他違規(gui)商業活(huo)動(dong)者;

  不按規定時間繳納應繳費用者(zhe),

  不(bu)適宜在創業(ye)園(yuan)繼續孵化的其他情況。

  4.評估指標體系

   

評估指標

      

孵化階段

創業

實踐教育

經營狀況

園區管理考核

財務指標

一階

(1-6個月)

15

完成企劃書、產生業績

5分及以上

有現金流

簽訂訂單

二階

7-12個月)

15

建立MD+MK

財務收支平衡

5分及以上

正現金流

或獲得風投

三階

13-18個月)

15

完善MD+MK

實現盈利

5分及以上

持續正現金流

或獲得風投

四階

19-24個月)

15

建立MG

穩定增長

5分及以上

持續正現金流

或獲得風投

  *MD主要指(zhi)商(shang)品開(kai)發,MK主要指(zhi)市場渠道開(kai)發,MG主要指(zhi)經營管理技能(neng)。

  第十二條  退出創業(ye)園(yuan)

  1.入(ru)駐企(qi)業進駐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4個月,協(xie)議期滿(man)統一辦理退(tui)園手續。

  2.入(ru)駐(zhu)企業(ye)半年度成長性評估未達標者(zhe),退出創業(ye)園。

  3.入(ru)駐企業違(wei)反園區(qu)管理規定,收到創業學院發(fa)放的《退出(chu)園區(qu)通(tong)知書(shu)》,則該企業退出(chu)創業園。

  4.入(ru)駐(zhu)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非我校在(zai)校生或應(ying)屆(jie)畢業生時(shi),應(ying)主(zhu)動提(ti)出退園申(shen)請,及時(shi)辦理退出手續(xu)。

  四、附  則

  第十三條(tiao)  本辦(ban)法(fa)適用范圍為深圳職(zhi)業(ye)技術學院在校生(sheng)及(ji)學生(sheng)創意創業(ye)園入駐企業(ye)。

  第十四條  本(ben)辦法自(zi)發(fa)布之日起施行。

  第十五條  學校學生創(chuang)業工(gong)作領導小(xiao)組授權創(chuang)業學院(yuan)負責解釋本辦法。

  深圳職(zhi)業技(ji)術(shu)學院

  2016年(nian)2月3日

  深(shen)圳職(zhi)業技術學(xue)院(yuan)院(yuan)長辦公室 2016年(nian)2月3日印發

  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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